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应以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服务学校专业与学科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目的。
各类项目的组织、立项,应根据国家、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安排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者之间的比例,注意发挥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科特色和教学特点,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社会报务、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及科技成果的转化。
教学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除人才工程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外,其余所有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研类、教育规划类项目)都归口到教学科研处进行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教学科研处主管、以及通过教学科研处申报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在学校内部网站上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告立项的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应酌情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学校教学科研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及申报
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两大方面。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经公开申请和竞争,各级政府部门(或国家、省部学科基地、国家重点学科)有正式批文(或合同)的各类科研项目(含人才工程项目);由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开发的各类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校级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由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开发的除上述科研项目外的其它研究项目;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委托研究开发的各类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各级政府部门等的各类科研项目(含人才工程项目)
申请人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时间,按规定填写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表格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教学科研处审核后向有关部门推荐;其中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由教学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择优向有关部门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的人才工程项目由人事处审核和组织推荐。
(二)校级科研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指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立项不资助项目等。
1.重点项目:是指由学校出题、采用招标或择优委托形式审批的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通知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下同),资助经费自然科学类一般不少于0.5万元/项、社会科学类一般不少于0.3万元/项,由学校承担;
2.一般项目:为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本校教职员工公开申请的科研项目,其中项目负责人已累计主持过2项校级科研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资助经费自然科学类一般不少于0.3万元/项,其他类一般不少于0.1万元/项,由学校承担;
3.立项不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负责人自筹或其所在单位承担,其余同一般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与审定的程序:申请者填写申报表及教学科研处要求的其它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初审、筛选并推荐,教学科研处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评审结果,教学科研处提出立项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公布。
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项目负责人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原则上必须与对方签订科研合同。科研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学校的规定,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相关流程由教学科研处另行制定。
项目负责人凭科研合同、项目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教学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科研项目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等各类文件(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合同)是学校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和签字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进行,未通过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的相关要求完成研究的相关工作,按照课题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送科研项目进展等有关材料,并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教学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年度检查、经费划拨及经费支出的审批。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保持立项项目研究的严肃性,中途不得任意更动。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确需调整或改变,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涉及项目研究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完成时间延期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教学科研处审核。须请课题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批或同意的,由课题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批准后生效。
未经审批随意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将作相应处理。
因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研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经教学科研处审核后报请课题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批,同时上缴余款。横向课题须与委托单位协商后才能中止合同。中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组承担。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应追还科研经费,并向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
调离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如能按计划完成在研科研项目的,须向教学科研处提交在研项目完成计划的担保承诺书,经教学科研处审核后,暂时冻结科研项目经费,待项目结题后给予解冻。
因故需延长3个月以上研究期限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前3个月向教学科研处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教学科研处审核。须请课题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批或同意的,由课题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批准后生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逾期不结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待完成结题手续后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对无故延期超过1年的校级科研项目,作自动撤消处理,并由课题组退回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校内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相关结题申请材料(包括结题申请表、研究报告、总结报告、论文、研究成果目录等),经所在单位初审,教学科研处审核后报课题发布有关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批;校级科研项目由教学科研处审核,经学术委员会等有关专家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横向科研项目凭委托方的结题证明到教学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涉及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情况均需提供委托单位的意见,由教学科研处审核。
第四章 附 则
未经教学科研处审核推荐获得资助的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可列为纵向科研项目,但不计科研项目的级别工作量。对科研项目管理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教学科研处组织专家研究解决。
本办法与上级政府部门有关管理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经第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前教育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